合約屆滿或終止時,未放年假應如何處理?
發表於 2026-07-01
當外傭的僱傭合約屆滿、辭職或被解僱時,僱主應核對外傭尚未放取的有薪年假,並在終止僱傭時支付相應的未放年假薪酬。
已完成的服務年度
外傭每完成一個12個月的服務年度,便可享有法定有薪年假。如合約終止時仍有年假尚未放取,僱主須以工資作出補償。外傭首兩年的法定年假為每年7天,其後會按服務年期逐步增加。
未滿一年的服務期在任何一個年假年度內,如外傭已工作滿3個月但不足12個月,而合約因屆滿、辭職或一般解僱而終止,外傭亦可獲得按服務日數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
計算方式一般為:該年度年假日數 × 該年度實際受僱日數 ÷ 365日若外傭在該年假年度內工作不足3個月,則一般不享有該未完整年度的按比例年假薪酬。
例子:工作18個月後離職假設外傭工作滿18個月後辭職或被一般解僱,期間未曾放取任何年假:
- 首12個月應得年假:
- 7天其後6個月按比例計算:7天 × 6個月 ÷ 12個月=3.5天
僱主合共須支付相當於 10.5天年假薪酬。實際金額應按《僱傭條例》訂明的平均每日工資計算。
因嚴重過失而即時解僱
如果外傭因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她不會獲得當前未完成年假年度的按比例年假薪酬。
不過,僱主仍須支付外傭在過往已完成服務年度中累積而尚未放取的年假薪酬。
以上述18個月的例子計算,外傭只可獲得首12個月尚未放取的
7天年假薪酬
,不包括其後6個月的3.5天按比例年假。
逸欣僱傭中心溫馨提示
合約終止前,僱主應仔細核對外傭的入職日期、已放年假及尚欠年假,並在終止僱傭後依法支付相關款項。除遣散費另有付款期限外,一般終止僱傭款項應盡快支付,並不得遲於合約終止後7天。
建議僱主使用勞工處的終止合約付款收據,清楚列明工資、未放年假薪酬及其他款項,並由雙方簽署確認。
免責聲明
本文只供一般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年假日數及薪酬須按實際服務期、工資紀錄、已放假期及終止原因計算;如有疑問,應向香港勞工處或合資格法律專業人士查詢。